揭阳公租房哪些情况需要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导语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还有其他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标准的150%计收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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