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单位或个人对养老保险事项有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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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个人对养老保险事项有争议如何处理?

  答: 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每个环节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和普遍适用的。

  一、单位和个人对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事项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处理,还有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和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处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和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若存在没有依法为员工投保,没有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等行为,被保险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三、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为处理社会保险部门和单位、个人间保险争议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该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和公布缴费,核定、调整和发放待遇,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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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其关系如何管理?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单位在清算时,应当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必须与工资清偿同等顺序清偿。 而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管理,则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继续与转制改造后的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所在企业和职工本人继续向相应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是因企业破产关闭或其他从事个体劳动和其他自由职业者,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投保。

  三是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失业、下岗人员,可直接到社保机构申请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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