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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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答:单位若有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而且违反了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对条例中所提必须依法参保的“劳动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解释,它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 用人单位和员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也认定为有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同样要参加社会保险。换句话说,不论单位和员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申办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权益,监督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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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已购买商业保险的职工还要不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答:要。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法定保险,它与金融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性保险相比,具有原则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一是基本属性不同。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强制性的社会事业,具有普遍性、保障性和社会福利性质。社会保险的主体是政府,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政府负最后责任。而商业性保险是企业性质的,其业务属于金融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具有盈利、赔偿的性质。
二是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岗位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性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出于自愿参加的部分人员,投保人通过投保,以期在事故发生时按其缴费的情况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旦交不出投保金就不补。
三是实行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统筹、互济原则,其中某些项目还实行与劳动贡献、劳动报酬挂钩,权利与义务联系或者对等的原则。而商业性保险实行的是自愿、盈利、与投保金挂钩的投保对等原则。
四是筹资和给付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面负担。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统一费率进行征收。而商业性保险的费用均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保险费率视险情而定。
五是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属于社会立法范围。商业性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权益受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是强制执行的,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而商业保险则是由职工自愿选择参加的。
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但不能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