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关于市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的实施意见

导语 为进一步完善揭阳市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市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揭阳市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市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机制。

  一、适用范围:

  榕城区、空港经济区。

  二、适用对象:

  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目标:

  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四、保障方式:

  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对该类保障对象中余下保障对象,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今后若出现闲置的公租房,优先安排该类保障对象中余下的保障对象配租,并对其停发租赁补贴。

  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在满足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对象居住需求后,安排实物配租,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余下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进入轮候,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五、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如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拥有汽车的,需提交车辆行驶证;拥有土地、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的,需提供相关信息);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揭阳市区的房产情况证明材料;

  (五)低保、特困、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环卫工人等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证明材料须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审核章和审核人签名。

  六、申请和受理

  (一)初审复审。

  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随时到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于每年7月底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复审。

  (二)日常资格准入联合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8月底将复审合格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对象的相关资料后,当年9月底前将申请家庭和轮候对象的基本情况发函至同级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依法协助查询相关信息。发函协查的,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作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核的重要依据。

  (三)公示。

  

  经联合审核,对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七、实物配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制订配租方案,然后发函至同级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按配租方案进行分类配租。

  八、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每年第一季度据实发放上年度租赁补贴。今后,如我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街道办事处在每年7月底前对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情况进行复核,于每年7月底前将复核情况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于8月底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年度发放对象的增减情况,提出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年度预算安排和申请发放租赁补贴资金文件,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区财政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发放至保障对象。

  九、实物配租

  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十、各县(市、区)要参照市区的做法,建立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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