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审核确认
导语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申请审核确认事项可见正文。
揭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审核确认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自然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自然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受理、初审、审批的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备案。
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与申请人为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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