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哪些情形应停止领取?
导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相关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情形可见正文了解。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核对?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领取资格核对,每月任意一日均可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失业人员存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在当月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自助服务终端等途径办理领取资格核对手续,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对。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确认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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