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低保申请条件

导语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村)民,必须符合以下四类条件之一: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扩展阅读:

  问:低保有“指标”吗?

  答:低保申请没有“指标”、“名额”限制。

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户籍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镇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请后,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意见。在村(居)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县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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